请假的相关规定
发布人:人事处 发布时间:2016-04-14 浏览次数:

1、凡在规定时间内请探亲假、婚假、产假、病假、丧假,由各系、部、处审批,报人事处备案。超过批准时间者,作事假处理。休假期满须按时销假。

2、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应及时向本部门领导请假,并于回校上班当天凭医院证明补请假手续。

3、请事假,须事先提出申请,并提交本人书面报告。事假在5天以内的,由二级部门领导批准;6天至10天者,由所在部门第一负责人加具意见后,由人事处批准;10-30天者,由部门负责人加具意见后、分管校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30天以上者,须经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加具意见后,由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4、处以上干部请假,由学校组织部加具意见后,呈分管校领导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5、休假期满,因故不能到岗工作,应由本人于假期满前申请续假。路途远的应来信(附有关证明)或来电话(假期后补交书面材料)续假,没有正当理由而不续假者,按旷工处理。(具体事项详见《广州中医药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和休假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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