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中医药大学教师基本工作量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人:人事处 发布时间:2016-04-28 浏览次数:

广中医政〔201319

关于印发《广州中医药大学

教师基本工作量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党政职能部门:

《广州中医药大学教师基本工作量规定(试行)》经学校教代会联席会议表决通过,学校党委全委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中医药大学

                                                             2013 1014

广州中医药大学教师基本工作量规定(试行)

第一条根据《广东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1126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92号)等文件精神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教师是指教学人员与科研人员。

第三条   教师基本工作量由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和公共服务工作量三部分组成,以学时为计量单位,按周学时或年学时计算。

第四条教学工作量指课堂教学、指导本科生毕业论文和指导研究生等工作量。教学工作量的计算标准见附件1《教学工作量计算标准》。

第五条  科研工作量指承担科研课题、合作项目等工作量。科研工作量的计算标准见附件2《科研工作量计算标准》。

第六条   公共服务工作量指教师承担学校与本单位公共管理和公共事务的工作量。教师的公共服务工作量由各单位根据服务内容、时间等核算(见附件3《公共服务工作量计算标准》)。

第七条   教学人员基本工作量为每年340学时,其中:教学工作量每年234学时(其中全日制本专科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28学时)、科研工作量每年54学时、公共服务工作量每年52学时。

第八条   科研人员基本工作量

(一)高级职称人员每年340学时,其中:科研工作量每年234学时,教学工作量每年54学时,公共服务工作量每年52学时;

(二)中初级职称人员每年276学时,其中:科研工作量每年170学时,教学工作量每年54学时,公共服务工作量每年52学时。

第九条  教学人员可用教学工作量代替科研工作量,也可用科研工作量代替除本专科课堂教学工作量外的其他教学工作量; 55周岁以上(含55周岁)的教授,本专科课堂教学基本工作量的四分之一可用科研工作量和其他教学工作量代替;科研人员可用科研工作量代替教学工作量,科研人员科研工作量的50%可用教学工作量代替。

第十条  教学科研单位正职主管领导,每年一般应完成128学时基本工作量,其中教学单位正职领导年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64学时;教学科研单位副职主管领导每年一般应完成192学时基本工作量,其中教学单位副职领导年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64学时。

第十一条   教师公派进修,职工正常产假期间减免相应的基本工作量。

第十二条   每位教师均有义务承担公共服务性工作,公共服务工作量计算办法由各二级单位制定。

第十三条   新来我校工作的教师第一个学年应完成的基本工作量,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基本工作量计算作为未来岗位考核、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本规定201391日起生效,试行期2年。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1.教学工作量计算标准

2.科研工作量计算标准

3.公共服务工作量计算标准


附件1        

教学工作量计算标准

一、课堂教学

(一)一般课堂教学工作量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教学标准班一般为60人。班级实际规模每超过10人系数增加0.1,系数最高为1.5

(二)实验教学、上机指导课工作量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以教学管理部门核准课时为准)。

二、指导本科生毕业论文

每指导1名本科学生计5学时。

三、指导研究生

(一)每指导1名研究生的年教学工作量  单位:学时

类别

全日制(脱产)

国内研究生

全日制

境外研究生

在职、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研究生

硕士

20

30

10

博士

30

45

15

(二)计算周期仅限正常学习期限。

(三)指导研究生名额可累计,最多限6名。

四、指导博士后的按指导博士生标准计算工作量。

五、学院(研究所)教学秘书、科研秘书、研究生秘书、教研室主任(副主任)等每学年计36学时教学工作量。

六、国家级重点学科秘书每学年计72学时教学工作量; 省级重点学科秘书每学年计54学时教学工作量。

七、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广东省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等人才项目的指导老师每学年计36学时教学工作量。

八、以上人员须经学校备案,一人兼同类别多种职务的,按岗位工作量标准最高的计算,不重复计算。

九、以上工作量计算办法中特殊情况尚未规定的,由教务处、研究生处、职业技术学院等会同相关部门讨论决定。


附件2        

科研工作量计算标准

一、科研工作量的计算范围:学校备案管理的各级各类课题(含正式立项学校管理的纵横向课题、项目)及重点科研基地建设项目、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等。

二、面上科研项目(课题)折合标准工作量标准如下表:

     

年基本工作量

(学时)

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且资助经费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

1452

国家重点科技项目,且资助经费150万以上的(含150万)

744

国家级面上项目或省部级重点项目,且资助经费15万以上(含15万)

352

省部级面上项目,且有资助经费的

176

厅局级项目及各级立项不资助项目

108

(一)科研项目工作量为项目组共有工作量,项目负责人可根据贡献大小对参加人员进行再分配;

(二)以上项目经费达到上一级项目经费标准的可按上一级课题标准计算工作量,新增的未列入上表的项目原则上按经费额定工作量;

(三)立项资助的社科类、教学类项目参照以上要求执行,资助经费不做硬性要求(立项不资助项目除外);

(四)同一单位项目由多人分工负责(子项目)的按最高负责人标准计算工作量,并由最高负责人分配工作量。

三、横向课题、合作开发研究等项目工作量的计算办法

(一)由学校登记备案管理的横向课题、合作开发研究等项目每1.5万元可计36学时工作量;

(二)横向项目工作量由项目主持人在项目参加人员中分配。

四、检查考核

(一)各级面上项目(课题)必须接受年度检查,检查合格才可计工作量,检查不合格、未能按期完成或被终止、取消的课题不计工作量;横向项目,未能按合同完成的,不计工作量。

(二)科研项目完成时间以下达部门批准的时间为准。不能按时结题,事先又未得到有关部门批准,损害学校名誉者,按原计算工作量的2倍扣罚其个人工作量。

(三)在科研工作中出现人为因素造成项目无法进行者,扣除项目全部或部分工作量。

(四)上报科研项目工作量中有虚报行为的,一经查实,按该项目基本工作量2倍扣罚。

五、以上工作量计算办法中特殊情况尚未规定的,由科技处会同相关部门讨论决定。


附件3  

公共服务工作量计算标准

教师参与学科建设、教学活动、工会事务,担任兼职班主任、兼职辅导员、本科生导师,指导年轻教师与学生实践活动,参加各类会议或党务、政务等公共事务,可计公共服务工作量,具体由各二级单位根据服务职责、内容、时间等自行制定核算办法,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广州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3年10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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