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医药大学杏林人才考核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发布人:人事处 发布时间:2018-03-07 浏览次数:

广州中医药大学杏林人才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强和完善人才服务与管理,充分发挥人才在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广州中医药大学人才引进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学校引进的杏林人才及与学校签订岗位协议或聘任合同的各类人才。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三条 杏林人才实行校、院(所)两级管理和考核模式。学校成立考核工作小组,统筹杏林人才的管理与考核工作。二级单位成立考核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年度考核、配合学校做好聘期考核;并根据国家、省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做好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四条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第五条 年度考核主要考核岗位协议年度工作目标及任务的具体执行和进展情况。各二级单位定期组织年度考核,并于考核结束后提交考核材料至学校人才办备案,对未能完成工作目标者提出指导性意见,一般在聘期每年度结束前1个月进行。

第六条 聘期考核主要考核人才履行岗位协议工作目标及任务的情况。人才办提前通知被考核人员和所在单位,一般为聘期结束前2个月进行。被考核人员提交考核材料至所在单位,所在单位进行初审并签署具体意见后交人才办,一般在聘期结束前1个月完成。人才办提请学校人才考核工作小组召开考核会议,被考核人员须在考核会议上作述职报告并现场答辩,所在单位作总结陈述;考核工作小组现场评分,提出考核意见,并明确考核等级。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七条 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八条 年度考核合格者,继续履行岗位协议中的相关约定,由学校根据岗位协议约定发放考核绩效;不合格者,不予发放目标任务考核绩效,学校有权解除聘任关系。确因特殊原因需申请延期考核的,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批、学校审核通过后,可酌情延迟半年考核。

第九条 聘期考核合格者,由学校根据岗位协议约定发放目标任务考核绩效,并可提出拟续聘期间的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不合格者,不予发放目标任务考核绩效,学校解除与其聘任关系,并依照岗位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条 聘期考核合格者,续聘时可根据个人业绩情况及学校当年引进人才岗位要求,申请提高岗位层次,提交学校审议。

第十一条 人才因考核不合格解除聘任关系或服务期内要求辞聘的,须按照岗位协议约定退还学校所提供的相关费用及缴纳违约金,并按学校有关程序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二条 人才与学校解除聘任关系,其配偶由学校安排工作的,须一并解除聘任关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杏林讲座教授考核,具体可按《广州中医药杏林讲座教授聘任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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