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派往下属实体单位工作(含兼职)及
出境参与技术交流与合作人员管理的通知
各院(系、部、校)、所,党政职能部门:
随着学校事业的发展,学校与社会合办的经济实体单位在逐渐增加,参与境外及国际间技术交流与合作的人员越来越多。为了规范管理,理顺这类人员(不含离退休人员)的人事劳资关系,经研究,学校做出如下规定,请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遵照执行。
一、参与境外及国际间技术交流与合作者,要事先经所在教研室、院(系、部、所)的同意,人事处审核,报主管人事的校领导审批。合作结束要到学校人事处报到。
二、参与境外及国际间技术交流与合作一个月以内者,工资照发,停发校内津贴;一个月以上者,从出境当月起工资和校内津贴全部停发。
三、参与境外及国际间技术交流与合作者及下派人员,原属校本部编制者在规定期限内人事劳资关系仍归校本部。
四、下派到经济实体单位工作的人员的工资、校内津贴由所在实体单位负责。学校从下派当月起停发工资、校内津贴。
五、以上人员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按其职务标准由学校代缴。下派到经济实体单位工作的人员有关费用中个人缴交部分由本人负责,单位缴交部分由实体单位负责;参与境外及国际间技术交流与合作的人员全部费用由其本人负责。有关人员需在每季度末将本季度有关费用返还学校,如不按时返还,学校将停止代缴以上费用。
六、上述人员如能严格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及时缴纳有关费用,可正常参加年度考核,正常晋升档案工资。返回学校并安排工作后,其工资、校内津贴按相应职级由学校发放。
七、本通知颁布前,相关人员的管理分别按中医计[1994]004号文及中医人[2001]079号文执行。
八、本通知从二OO二年五月一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