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中医药大学合同工(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人事处 发布时间:2016-04-15 浏览次数:

广中医人〔200794

关于印发《广州中医药大学合同工(临时工)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院、所,党政职能部门:

近年来,我校合同工(临时工)的人员组成、结构及管理等方面都发生了许多变化,现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经合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工会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州中医药大学合同工(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广州中医药大学合同工(临时工)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深化劳动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用工管理,依据国家、省、市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我校各院(部)、所、党政职能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包括经费承包单位),因工作需要聘请合同工(临时工,以下统称合同工)。

第三条 合同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

(二)新聘请的合同工年龄须年满16周岁以上,原则上男55周岁、女45周岁以下。聘用学校退休职工的不受此年龄限制。

(三)合同工必须持有合法的身份证、计划生育证(或未婚证)、暂住证、毕业证,身体健康,能够完成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任务。对从事饮食、医疗等工作的人员必须在学校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并合格。

(四)电工、焊工、汽车驾驶员、动物饲养员、维修技工等特殊工种,须持有劳动部门或其它主管部门核发的岗位证书(上岗证)方可上岗。

第四条 合同工用工管理

(一)聘用程序

1.学校统筹经费聘请合同工的单位出现合同工空额或增加合同工名额需招聘合同工时须填写《广州中医药大学招聘合同工申请表》送人事处,由人事处审核同意后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公布招聘信息实行公开招聘,未经人事处同意不得私自招聘或更换人员。

2.由学校统筹经费聘请合同工的,用工单位合同工面试前必须报告学校人事处,由用工单位联合人事处进行面试。

3.面试结束后,用工单位填写招聘合同工面试考核情况表》,并将拟正式录用人员的身份证、体检报告、计划生育证明(未婚证)、暂住证、毕业证及失业证原件(广州户口)及复印件交人事处审核。

4.用工单位拟录用的合同工须填写《广州中药大学合同工登记表》一份小一寸并送交学校人事处,经人事处审核同意录用的可正式办理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

5.试用期结束,用工单位须写考核报告一份送人事处,并决定是否继续聘用新招聘的合同工。

(二)由学校统筹经费聘请的合同工应实行社会化管理,各部门须在学校审核的用工编制内聘用合同工。

(三)各单位招聘用合同工,同等条件下尽可能聘用本校聘(编)余人员、教职工待业家属。

(四)同等条件下,各用工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由人事处推荐的学校聘(编)余人员、教职工待业家属。

(五)合同工一般自行解决住宿问题,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学校安排宿舍的,应由用工单位提出申请交学校房管部门审批。房租、水电费及其他费用按学校定价由有关部门向合同工收取。

(六)用工单位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与本单位具体情况制订本单位规章制度,组织合同工学习并督促其遵守有关规定。

(七)用工单位指定1名单位领导分管合同工管理与计生工作,每年12月初组织考核本单位合同工。

(八)年事假累积超30天的,不予年度考核;年旷工累计10天或连续旷工5天以上(含5天)的,做开除处理。

(九)合同工的工作时间应严格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每周至少休息1天。

(十)如工作需要必须安排合同工加班的应安排补休,补休不得跨年度计算。若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用工单位应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标准发放加班工资,经费由用工单位自负。

(十一)用工单位指定1名专职人员做好合同工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每月合同工的考勤,合同工考勤表经本单位负责管理的领导签名于每月25日前报人事处。

(十二)学校统筹经费发放工资的合同工请事假3天以上或病假5天以上的,需用工单位分管合同工的领导批准并报人事处备案。

(十三)用工单位须依法为合同工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

(十四)合同工校内调动的,需原用工单位及新用工单位同意,经人事处审核同意后可办理校内调动手续。

第五条 合同工有关工资福利待遇

(一)学校统筹经费聘请的合同工每月上旬发放上月工资。

(二)学校统筹经费的合同工工资标准按《广州中医药大学合同工工资标准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自筹经费聘请合同工的单位可依法独立与合同工确定工资标准、时间,但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工人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

(四)寒暑假期间除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外,合同工应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正常上班,其正常工作时间不作为加班天数计算加班工资。

(五)合同工结婚可休婚假5天,如男女双方都符合晚婚年龄,其婚假在原定的基础上增加10天。如因工作原因暂未休假者,可于当年内补休假。婚假原则上一次性休完。

(六)女合同工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

(七)女合同工在怀孕、产假期间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用工单位不得以其他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八)女合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30天。属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增加产假,晚育的增加假期15天,申领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假期35天。

(九)自愿终生只生一个小孩的合同工,符合《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在配偶在产假期间给予男合同工10天看护假。在小孩出生后3个月内没有按规定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已休的看护假作事假处理。

(十)女合同工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可休假15天;满2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的可休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胎儿早产不成活的,可休产假75天。人流假一年只能休一次。

(十一)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合同工,在哺乳期间,每天给予1小时的授乳时间(含人工喂养),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和加班加点。

(十二)女性结扎休假2周;男性结扎休假1周;上环休假2天;取环休假1天。

(十三)在我校连续工作满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计算休假时间按由人事处管理之日起计工龄: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年休假由用工单位按本单位的工作情况安排,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当年的年休假需当年休,不得累积计算,未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用工单位需按国家规定发放加班费,经费自负

(十四)合同工直系亲属死亡可休丧假5天。

(十五)婚假、看护假、产假、丧假应一次休完,假期内的遇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均不再另加假期。

(十六)合同工必须严格遵守《广州中医药大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来校工作15天内必须到学校居委会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造册登记,无证或持不合格证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不做经济赔偿。

(十七)已婚有偶育龄女合同工离开学校时,必须在本部门计生工作人员陪同下到街道计生服务中心或区以上医院进行孕情检查,若有计划外怀孕者,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后才能离校,否则不发放有关工资福利待遇及办理社会保险转移等手续。

第六条 合同工的权利与义务

(一)合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及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

(二)用工单位不执行劳动合同有关条款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合同工应及时向学校工会或人事处报告。

(三)合同工可按学校工会的有关规定参加工会,定期缴纳工会费后可参加学校工会活动,享受工会会员待遇。

(四)由学校统筹经费聘请的合同工在合同期内经用工单位及人事处同意并签署培训协议后可接受本岗位职业培训,培训费在1500元内的,培训考核合格后凭有关证明由学校报销培训费(不含其他费用)的50%,超过部分自理;由单位自筹经费聘请的合同工培训费用由合同工与用工单位协商解决。其他相关事项按协议的约定执行。

(五)学校统筹经费聘请的特殊工种合同工上岗证年审,年审合格的,其年审费用由学校负责;自筹经费聘请合同工的单位的合同工年审费用由用工单位与合同工协商解决。上岗证年审不合格的,合同工自负年审费用并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六)学校统筹经费聘请合同工的用工单位在合同期满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经学校工会、人事处审核同意后,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向合同工提出提前解除合同;未提前30天通知合同工本人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给予赔偿。

(七)合同工在合同期满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需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向用工单位提出,经用工单位同意方可解除合同;合同工未提前30天通知用工单位而擅自解除劳动合同或离开工作岗位的,合同工应赔偿给学校1个月工资,工资标准为合同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或离开工作岗位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八)合同工产假期间按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九)合同工必须在生育后30天内将身份证、住院发票、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交用工单位办理有关生育保险手续。不按规定时间交有关材料或材料不完整的,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合同工本人负责。

(十)学校统筹经费聘请的合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合同工与用工单位须及时提供有关证明报学校人事处以办理工伤保险赔偿手续。因合同工或用工单位的原因导致上报材料不及时或不完整造成无法申报工伤待遇的,全部责任由合同工本人或用工单位承担。

(十一)合同工申报职称评审,可参照《广州中医药大学外聘人员专业职务评审办法》执行。评定资格后可按我校的合同工工资管理规定的工资标准执行。同时属技术工人的,按工资标准高的类别套,不能同时享受技术工人技术等级工资奖励与职称等级工资奖励。

(十二)合同工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用工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或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三)合同工在寒暑假期间必须按照部门的要求值班。未经用工单位主管合同工的领导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违者做旷工处理。

(十四)合同工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保险费用全部由学校代缴,学校每月在合同工工资中扣回个人应缴保险费。由单位自筹经费聘请的合同工,社会保险金个人应缴部分由合同工本人负责,单位应缴部分由用工单位负责。

第七条 用工单位权利与义务

(一)用工单位应组织合同工学习校纪校规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二)用工单位根据合同工试用期的表现决定是否正式录用合同工。

(三)用工单位根据合同工的平时工作表现与年度考核情况,合同期满前1个月提出是否继续聘用合同工。

(四)用工单位未按照学校的管理规定管理合同工,造成劳动纠纷或给学校造成其他损失的,全校通报,所造成的损失由用工单位承担。

(五)用工单位安排合同工加班应按劳动法规定发放加班费或安排补休,未能安排补休且不依法发放加班工资造成劳动纠纷的,全部责任由用工单位负责。

(六)用工单位未依法为合同工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造成劳动纠纷的,全部责任由用工单位负责。

(七)用工单位应督促本单位合同工严格遵守《广州中医药大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八)用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学校的合同工管理制度。由于违反学校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本单位负责管理合同工的领导及科室负责人当年的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级。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一)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出现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劳动合同即自行终止。

(二)劳动合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用工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做经济赔偿:

1.在试用期间考核不合格的;

2.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用工单位规章制度或因违反工作操作规程,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工单位利益造成明显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有盗窃、赌博、打架斗殴等严重问题的;

5.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

6.造成重大教学事故的;

7.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三)劳动合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用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合同工本人:

1.因患病或者非因工(公)受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用工单位不能另行安排工作的;

2.不能胜任现岗位工作,用工单位又不能安排其他工作的;

3.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与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九条 劳动纠纷及事故处理

(一)合同工管理过程中发生劳动纠纷的,应先由用工单位与合同工协商处理;双方协商不成的,由学校工会与人事处协助调解;调解无效的,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学校统筹经费的合同工存在严重违纪行为,用工单位应书面报告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工会及人事处,学校工会与人事处无异议的,可解除劳动合同。

(三)合同工发生工伤事故,用工单位应及时上报人事处,并按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学校工会、人事处积极协助办理工伤赔偿手续及其他有关手续。

(四)合同工在合同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用工单位须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五)合同工如因提供虚假个人资料,造成申报社保等问题上的个人损失,由其本人承担;造成学校损失的,学校保留追究其一切责任的权力。

第十条 其它

(一)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生效。原广中医人200661文自本文生效之日起废止,之前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学校工会、人事处负责定期检查督促用工单位执行本办法,检查督促劳动合同执行情况。

(三)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办理。

(四)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人事  管理 通知

 广州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7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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