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中医人〔2015〕35号
关于印发《广州中医药大学
合同制工作人员激励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党政职能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进一步拓宽用人渠道,灵活用人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合同制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学校教育教学事业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办法,经学校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州中医药大学
2015
年6月16日
广州中医药大学合同制工作人员激励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进一步拓宽用人渠道,灵活用人机制,学校决定从现有学校统一经费聘用的合同制工作人员中,选聘学历层次较高、资历较深、工作勤恳的专业技术岗和管理岗工作人员,适当提高他们的福利待遇,以充分调动和发挥合同制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做好该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原则
按照“民主、公开、择优”的原则进行选聘。
第二条 选聘范围
学校统一经费聘用的专业技术岗和管理岗合同制工作人员。
第三条 聘用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工作能力、专业知识和理论水平。
(三)学历与工作年限条件
1.专业技术岗合同工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本科学历,在我校连续工作满5年;
(2)硕士学位,在我校连续工作满3年;
(3)博士学位,在我校工作满1年;
(4)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在我校连续工作满8年,并取得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后在我校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1年。
2.管理岗合同工需符合以下条件:
(1)本科学历,在我校连续工作满7年;
(2)硕士学位,在我校连续工作满3年;
(3)博士学位,在我校工作满1年。
(四)年龄条件
1.初次申请聘用的,女性须在40周岁(含)以下,男性45周岁(含)以下;
2.来校工作8年以上者(含8年),不受年龄限制。
(五)工作表现
1.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2.在校工作以来未因工作差错被学校处分或因其他原因被用人单位通报批评。
第四条 聘用程序
(一)学校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公布选聘信息。
(二)符合聘用条件的合同工根据学校公布的选聘信息自愿报名。
(三)学校人事处联合各用人单位审核选聘者申报材料,符合聘用条件的,公示申报材料一周。
(四)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召开民主测评大会进行表决。表决获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方可推荐学校聘用。用人单位人数在40人以内的,须全部到会;用人单位人数超过40人的,单位领导、应聘者所在科室全体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其他科室负责人参加测评大会。到会人员占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及以上方可召开。
(五)校长办公会讨论确定选聘人选。
(六)人事处负责办理聘用手续及相关事宜。
第五条 工资福利待遇
(一)工资待遇
聘用人员工资收入主要分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交通补贴、节假日补贴等5个部分。
1.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按同等条件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计算。
2.岗位津贴
(1)专业技术岗聘用人员岗位津贴按同等条件事业编制工作人员2013年12月财政统发工资中岗位津贴标准60%执行。
(2)管理岗聘用人员岗位津贴按同等条件事业编制工作人员2013年12月财政统发工资中岗位津贴标准40%执行。
3.奖励性绩效工资与交通补贴
(1)专业技术岗聘用人员获得本岗位初级职称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同等条件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标准80%执行;
(2)专业技术岗聘用人员获得本岗位中级级职称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同等条件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标准90%执行;
(3)专业技术岗聘用人员获得本岗位高级职称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同等条件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标准100%执行;
(4)管理岗聘用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同等条件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标准70%执行。
4.节日补贴与交通补贴
聘用人员节日补贴与交通补贴按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标准发放。
(二)福利待遇
1.社会保险
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政策要求,学校委托劳务公司为聘用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从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
2.学校一般不提供住房。在学校有房源的情况下,聘用人员租住学校住房的,按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同标准计算租金。
3.聘用人员可在学校办理图书证,借阅图书资料。
4.聘用人员有权参加学校工会活动,享受学校工会实物福利、节日慰问费等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同等待遇。
(三)聘用人员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每年可晋升一级薪级工资。
(四)聘用人员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且与所在岗位相符的可通过有关程序进行聘任,从聘任的下月起调整工资标准。
第六条 岗位职责
按学校事业编制同岗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聘用管理
(一)聘用人员按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考核合格者可继续聘用。
(二)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下一年度岗位津贴与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原标准50%发放。
第八条 聘用人员聘期内取得的科研成果,符合学校规定的可按学校相关政策享受科研奖励。
第九条 聘用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参加学校组织的相关继续教育培训等。
第十条 聘用人员在应聘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聘用;已受聘的予以解聘。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不予经济赔偿。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工作要求的。
(二)不能履行聘用合同相关义务的。
(三)一年旷工累计10天或连续旷工5天以上(含5天)的。
(四)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
(五)有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含学术道德)的。
(六)严重违反工作规定或学校规章制度,发生教学事故,或者失职、渎职的。
(七)不服从工作安排,一年内累计被警告三次及以上的。
(八)违法乱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违背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违犯法律法规,被拘留或刑事处罚等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未纳入本办法聘用的其他合同制人员按《广州中医药大学合同工(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事项参照《广州中医药大学合同工(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或学校其他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广州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5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