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中医药大学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的通知
发布人:人事处 发布时间:2017-05-04 浏览次数:

广中医人〔2016〕52号

 


关于印发《广州中医药大学

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党政管理部门:

《广州中医药大学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学校教代会联席会议表决通过,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中医药大学

2016年7月1日


广州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7月4日印发


广州中医药大学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规范津贴补贴分配办法,实行“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分配制度,推动岗位聘任管理,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全面发展,根据《关于建设高水平大学的意见》(粤发〔2015〕3号)、高水平大学建设人事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粤府办〔2016〕14 号)、《广东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11〕26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92号)等文件精神和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二、适用范围

在编在岗并由学校统一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教职工。

三、绩效工资构成和总量

(一)绩效工资总量

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绩效工资总量由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财务状况、人员结构、物价水平等确定,每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二)基础性绩效工资

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岗位津贴和节日补贴组成。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履行等因素,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前提下按月发放,未履行岗位职责或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将予以扣减。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

奖励性绩效工资由绩效奖金、岗位责任奖金、年终一次性奖励、效能考核奖、招生奖金、加班补贴、部门绩效等组成。其中绩效奖金由基础绩效、课时补贴、增量奖金组成。奖励性绩效工资在全校范围内实行总量控制,主要体现工作数量、质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挂钩,实现优绩优酬。

四、绩效工资划拨方案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划拨办法

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学校根据省有关规定直接发放到教职工个人账户。

(二) 奖励性绩效工资划拨办法

1.绩效奖金

(1)基础绩效即原校内津贴,按广中医〔2009〕3号文规定的标准按原办法划拨。

(2)课时补贴按每学时53元划拨到各二级单位。

(3)专任教师增量奖金按人均2万元划拨增量奖金。

(4)专职科研人员以人均2.85万元为基数按人均年到位科研经费比例划拨增量奖金。

(5)管理人员、辅导员、教辅、科辅、工勤人员按人年均2.85万元划拨增量奖金到各二级单位。

2.岗位责任奖金

教研室主任、副主任及副科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管理人员根据岗位考核情况发放岗位责任奖金,具体另文规定。

3.年终一次性奖励

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教职工可发放年终一次性奖励(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基本工资及住房维护货币补贴),由学校直接发放给教职工个人。

4.效能考核奖

根据省相关政策及学校收支情况发放效能考核奖,具体办法另文规定。

5.招生奖金

二级学院招生奖金的划拨按各学院当年9月本专科学生实际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人数计算(以学生处提供数据为准),每生每年60元。

6.加班补贴

教职工因完成学校安排的指令性、突击性任务或专项工作,必须在正常上班工作时间之外工作的,具体按学校加班管理规定执行。

7.部门绩效

   各部门有创收提成的,可以根据学校规定申请发放部门绩效。

(三)其他说明

1.科研人员人均年到位科研经费基数暂定为10万元,不含由学校统筹或没经过申报竞争而划拨的各类经费。

2.科研部门科研经费统计以当年实际进入我校财务账户科研经费统计(以财务处、科技处提供的数据为准),科研经费总额按各项研究项目研究周期内年均实际到位经费额之和计算。人均年到位科研经费未达到10万元的部门,按实际人均年到位经费与应完成基数比例划拨奖励性绩效工资。

3.科研经费因客观原因不及时下拨的,经科研单位申请可往前追溯一年计算,已纳入年度科研经费的不重复计算。经重新核算人均年科研经费完成比例有变化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可根据实际比例给予重新核算。

4.研究所中以教学为主的工作人员可申请按教学工作量进行考核,按当年完成教师标准工作量的比例划拨奖励性绩效奖金,最高比例不超100%。

5.研究所工作人员的课时补贴按临床医学院课时补贴标准划拨。

五、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规定

(一)岗位津贴

1.岗位津贴以学校的岗位聘用结果为依据确定教职工津贴的类别和档次,按广东省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2.岗位变动人员从岗位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的岗位津贴标准。

3.高层次人才的岗位津贴标准按协议执行。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发岗位津贴:

(1)拒绝接受教学任务和工作安排者,停发岗位津贴;

(2)因工作需要,调整工作岗位,拒不服从组织安排者,停发岗位津贴;

(3)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岗者,从离岗之月起停发岗位津贴;

(4)一学期内出现1次一般教学事故的,扣发岗位津贴1个月;一学期内出现1次严重教学事故的,扣发岗位津贴6个月;一学期内出现1次重大教学事故或者两次严重教学事故的,扣发岗位津贴12个月。

(二)节日补贴

1.节日补贴由学校直接发放到教职工个人账户;

2.停发岗位津贴人员停发岗位津贴期间不发放节日补贴。

六、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基本原则

(一)奖励性绩效工资坚持“二级管理,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基本原则。

(二)二级单位在学校划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内,充分发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根据教师工作的数量与质量等因素自主确定分配方案。二级单位分配方案必须严格执行学校最低工作量的规定,达到或超过学校最低工作量规定的课堂教学时数方可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职能部门、教辅部门在学校划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内由学校统一制订发放办法。

(四)二级单位管理人员(含双肩挑人员)、教辅人员、科辅人员、工勤人员等应严格执行坐班制度,加强日常考勤管理。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应综合考虑职工的职务、职称、岗位职责、工作表现、考勤等情况。

(五)二级单位每年应预留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10%左右作为奖励基金,对有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进行奖励,以进一步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六)职能部门(党、政、群管理部门)、教辅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坐班制度,加强日常考勤管理,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办法按机关、教辅部门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七)学校根据年度收支情况对取得重大贡献的集体与个人进行奖励。

七、组织实施

(一)机构设置

1.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在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成立学校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小组,由校领导及工会、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院、财务处等党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学校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小组负责学校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方案的制定与实施工作。

2.各二级单位应成立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小组,主要负责本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方案制订及领导实施工作。工作小组成员应由政策水平高、工作能力强、公道正派的干部、教师组成。

(二)实施程序

1.教职工人数为40人以下的二级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方案需经全体教职工表决通过方可实施;教职工人数为40人以上(含40人)的二级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方案需经本部门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可实施。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表决会应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实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为通过。

2.各二级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经学校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小组审核通过报校务会审议同意后正式实施。

3.各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在绩效工资总额内直接通知学校财务处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八、附则

(一)实施绩效工资分配制度后,未经学校批准,各单位不得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等。

(二)管理岗位(不含“双肩挑”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所聘管理岗位类别标准执行。

(三)第一、二、三临床医学院课时补贴按26元每学时标准划拨。

(四)科技成果转化、转让的收益分配用于人员奖励部分及及高层次人才的一次性奖励、协议工资(含年薪制、项目工资等)、特别补贴,以及学校承担的各类财政资助的科研项目按规定和标准计提的间接费用用于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

(五)本方案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广中医〔2013〕18号文同时废止。学校原有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六)因国家、省政策发生变化,本方案有关规定与国家、省政策不符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八)本方案由人事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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