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中医药大学奖励性绩效工资及津贴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劳资科 发布时间:2019-03-19 浏览次数:

广州中医药大学文件

广中医人〔2017〕95号


关于印发《广州中医药大学奖励性绩效工资及津贴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党政管理部门:

现将《广州中医药大学奖励性绩效工资及津贴补贴发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中医药大学

                  2017年9月13日

广州中医药大学奖励性绩效工资及

津贴补贴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全面治理机关事业单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教密〔2016〕89号)及《广州中医药大学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广中医人〔2016〕52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性绩效工资及津贴补贴发放应遵循规范合理、依据充分、阳光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含学校及各二级部门以货币形式支付给校内外工作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各类津贴补贴等。

第二章  学校工作津贴补贴的发放

第四条  以下津贴补贴标准为津贴补贴发放标准的上限,除特别注明外均为税前发放标准。从异地(含境外)邀请的专家,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学校领导书面批准,津贴补贴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第五条  评审费、论证费、咨询费

指学校及二级部门利用各类经费组织的项目评审、论证、表彰奖励评审、学生活动及竞赛评审等各类评审工作中支付给校内外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如下:

(一)校外专家: 2000元/次(税后)

(二)校内专家: 1000元/次。

以上一次为半天(4个学时)。不满4学时按4学时计,超4个学时的每1学时按四分之一次计。

第六条  讲座费

指学校及有关二级部门组织的学术交流、专题辅导等活动中支付给讲座专家的讲座费,标准如下:

(一)校外专家讲座费标准(税后)

副高级专家500元/学时;正高级专家1000元/学时;院士、全国知名专家1500元/学时。

(二)校内专家讲座费标准

讲师级及以下200元/学时副高级专家350/学时正高级专家700/学时

以上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计算4学时。

第七条  招标评标、监考、命题、审稿等工作补贴

指招标评标、监考、命题、审稿等工作发给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补贴,由主管部门制定发放办法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  表彰奖励费

指以学校名义开展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发放给受表彰对象的奖励金,由牵头部门报人事处审核,经学校审批发放。

第九条  其他津贴补贴

(一)由学校统一发放的午餐补贴、交通补贴、值班费、加班补贴等及各类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按上级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发放。

(二)因学校安排的指令、突击性任务或专项工作,需由学校发放工作补贴的,由牵头部门上报人事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后发放。一般按平时不高于100元/天,周末200元/天,法定节假日300元/天的标准发放;无法按工作时间计算的,则按项目批准额度发放。

第十条  各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量在上述标准限额内发放,严禁超标准、超范围发放。

第三章  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

第十一条  党政管理部门、教辅部门一般由学校统一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自行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的教辅部门,参照二级单位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二级部门应根据学校要求自行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经人事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同意后实施。

第十三条  各部门每年应根据学校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拨款及部门创收实际,经人事处审核,向申报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预算总额;未进行奖励性绩效工资预算申报的部门,当年不得利用创收经费发放津贴补贴。

第十四条  各部门利用创收经费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或津贴补贴的,纳入部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管理,制定发放办法,充分听取教职工意见,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同意,本部门内部公示三天以上,并报学校人事处、财务处备案;二级单位创收经费已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管理的,按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有关程序上报。

第十五条  各部门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科目要规范设置,合理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目标考核等工作要素。一般可设立基本绩效奖金、招生奖金、加班补贴、部门绩效、课时补贴、超工作量奖、年度绩效考核奖等发放科目,未列入部门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方案的项目不得发放。

第十六条  各部门利用创收经费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或津贴补贴的,另行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或津贴补贴年总额度不得超过同等条件机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年总额度的一倍;与学校签订协议的经费承包单位按协议规定办理。

第四章  其他经费中人员经费的使用

第十七条  专项经费项目中有人员费开支安排可用于发放人员经费或奖励给团队、个人的奖金,发放时须严格按照该专项经费的管理规定在项目预算范围内执行,具体分配办法由项目负责人决定,纳入部门奖励性绩效单列管理,不计入部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报学校人事处、财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各部门聘请非本部门人员承担本部门工作,需要利用本部门经费给聘请人员发放津贴补贴的,从规定的经费项目支出,发放标准不得超出学校规定的工作津贴补贴标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下列情形不予发放津贴补贴:

(一)校内人员参加学校工作会议、培训学习的;

(二)校内人员正常工作时间参与职责范围内工作的;

(三)未列入奖励性绩效工资方案或未经学校审批同意的津贴补贴;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发放的情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校内专家(人员)指学校编制工作人员及学校聘请的合同制人员,其他均为校外专家(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各二级部门不得以节日补贴、劳务费的名义给编制内校内人员发放津贴补贴。

第二十二条  各附属医院应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及津贴补贴发放规范文件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因国家、省政策发生变化,本办法有关规定与国家、省政策不符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广州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9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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