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中医药大学合同工(临时工)工资待遇暂行规定(修订)》的通知
广中医人〔2015〕34号
关于印发《广州中医药大学合同工(临时工)工资待遇暂行规定(修订)》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党政职能部门:
为了适应我校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5〕20号)的精神,《广州中医药大学合同工(临时工)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修订)》经学校合同工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学校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州中医药大学
2015年5月4日
广州中医药大学合同工(临时工)
工资待遇暂行规定(修订)
为了适应我校教育事业发展的要求,根据近年来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的精神,特别是《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经学校合同工代表会议讨论,现对我校合同工(临时工,以下统称合同工)工资标准及发放办法作进一步的修订: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由人事处统一管理的由学校统筹经费发放工资的合同工。
第二条 人员类别
(一)第一类人员
1.硕士、博士学历人员;
2.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人员。
(二)第二类人员
1.大专或大专以上学历计算机专业毕业且专门从事计算机工作人员;
2.大专或大专以上学历直接参与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3.大专或大专以上学历,图书馆或图书馆相关专业毕业从事图书管理工作的;
4.大专或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专业技术上岗证,相应专业工作岗位上工作的;
5.中专或中专以上学历设备维修相关专业毕业来校工作半年以上并取得相应技术工人等级证书的维修技工,经单位考核合格的。
(三)第三类人员
1.大专或大专以上学历人员;
2.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或取得中级工以上(含中级工)技术工人等级证书的实验动物技术人员;
3.专职从事维修工作并已获取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的电工;
4.取得相关技术工人证书的设备维修技工。
(四)第四类人员
1.中专学历人员;
2.取得技术工人等级证书并符合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技术工人聘任条例的技术工人;
3.动物饲养员、图书馆管理员、厨师、仓库管理员等技术人员。
(五)第五类人员
其他工勤人员。
(六)第六类人员
保安员等需24小时值班的岗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工资标准及套改办法
(一)合同工工资分基本工资、岗位补贴、福利补贴、物价补贴、学历补贴、职务补贴、夜班津贴等七部分。
(二)试用期工资标准
1.第一类人员试用期工资2800元;第二类人员试用期工资2600元;第三类人员试用期工资2150元;第四类人员试用期工资2000元;第五、六类人员试用期工资1900元。
2.试用期人员可享受学历补贴,不享受其他津贴或补贴。
(三)试用期后工资标准
1.基本工资
档次 人员类别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一类 | 550 | 660 | 830 | 880 | 930 | 980 | 1030 | 1080 | 1130 |
二类 | 500 | 630 | 800 | 850 | 900 | 950 | 1000 | 1050 | 1100 |
三类 | 450 | 480 | 530 | 570 | 610 | 650 | 690 | 730 | 770 |
四类 | 420 | 450 | 500 | 540 | 580 | 620 | 660 | 700 | 740 |
五类 | 400 | 425 | 465 | 495 | 525 | 555 | 585 | 615 | 645 |
六类 | 930 |
2.岗位补贴、物价补贴与福利补贴标准
人员类别 | 岗位补贴 | 物价补贴 | 福利补贴 | 住房补贴 |
一类 | 1200 | 1810 | 750 | 300 |
二类 | 1150 | 1810 | 700 | 300 |
三类 | 700 | 1810 | 650 | 300 |
四类 | 600 | 1810 | 620 | 300 |
五类 | 550 | 1810 | 600 | 300 |
六类 | 220 | 1810 | 300 | 300 |
3.学历补贴标准
文化程度 | 补贴标准 |
博士 | 1200 |
硕士 | 800 |
本科 | 500 |
大专 | 300 |
中专 | 150 |
4.职务津贴
(1)获所从事岗位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且经学校人事处审核同意的,员级可发放职务津贴50元,初级职称150元,中级职称400元,中级以上职称700元。
(2)在技工岗位工作并取得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的,经人事处审核符合技术工人聘任条件的,初级工发放职务津贴50元,中级工100元,高级工150元。
(3)校卫队编制人数在50人以上的,其队长每月发队长津贴400元,每班班长(管理10人以上的)发班长津贴200元。其他相关需要担负保安性质工作以及24小时值班管理岗位可参照此标准。
(4)同时具有二种或二种以上职务或技术工人等级证书的,按补贴标准高的一种发放职务津贴,不重复发放。
5.夜班补贴
需24小时值班的岗位,每岗位每月发夜班补贴300元,由所在岗位夜班人员分配。
(四)套改办法
1.合同工来校工作试用期已满,工作时间未满1年的基本工资按相应类别人员标准的第一档发放。满1年后,由所在单位组织考核,结果为“称职”或“优秀”的聘用人员,可晋升一个档次。凡在当年内已因试用期满,考核晋升一档工资级别的,年终参与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或“优秀”的下一年均不再享有晋升一档待遇。
2.从本办法开始实施起,凡当年年度考核为“称职”或“优秀”的聘用人员,可从次年1月1日起在本岗位所对应的基本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工资档次为最高档次的,按最高级与前一级工资差额增加工资。
第四条 病事假工资
合同工事假每天扣月总工资的6%;当月累积事假15天以上(含15天)的停发当月工资;病假(因工受伤除外)每天扣月总工资的2%;合同工生病需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每天扣月工资1%;当月病假累积超20天的,当月只发基本工资;旷工一天扣月总工资的20%,月旷工累计三天停发当月工资。
第五条 加班工资
用工单位如因工作需要安排合同工加班的,应安排补休,若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用工单位应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标准发放加班工资,经费由用工单位自负。
第六条 福利待遇
(一)合同工可享受正式教职工的同等标准的卫生津贴。
(二)经学校领导批准合同工可享受学校发放的节日补贴,具体标准按学校领导批示执行。
第七条 经费自筹单位聘用合同工可自定工资标准或参照本规定执行,但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广州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 其他事项说明
(一)中专及中专以上学历非我校毕业人员需进行学历鉴定才能发放学历补贴,学历补贴从学历鉴定交到人事处审核认可当月起发放。
(二)合同工取得专业技术或技术工人等级资格按同条件事业编制人员定,不得提前或越级晋升,否则不予以兑现相关待遇。
(三)合同工所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与所从事岗位工作不符的,最高只能按初级职称人员兑现待遇。
(四)合同工须按个人实际情况填写个人履历表,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证明,如有弄虚作假,应退回所领取的非法收入。造成严重后果的,须赔偿由此给学校造成的损失。
(五)由于国家、省、市政策法规的变化,以上工资标准低于广州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广州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六)学校每月在合同工的工资中代扣个人所得税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等。
第九条 本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广中医人〔2010〕32号文至本文正式生效之日起废止。
第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之前学校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