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三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
经验继承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一、教学管理
1、我校第三批继承工作的统一时间为2003年3月至2006年3月,各单位的统一进岗时间不得迟于
2003
年
3
月
30
日
,统一结业时间不得迟于
2006
年
3
月
30
日
。
2、继承工作应在指导老师与继承人共同签订继承教学协议书后实施。
3、继承人在3年跟师学习期间,所在单位应提供必要条件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继承人专心致志地学习,顺利完成学习。
4、继承人自进岗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中断。对确有特殊原因,中断时间在6个月内的,经当地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继续学习,并补足其缺少的教学、实践时间;中断时间超过6个月的,协议自行终止,停止学习。
二、教学方式和要求
1、继承工作的教学方式以跟师临床(实践)为主,同时也可采取其它多种形式进行施教。继承人自进岗学习之日起,每周跟指导老师临床或实际操作时间不得少于2个半天,独立从事临床或实际操作的时间不得少于2天。
2、继承人应建立“跟师学习记录本”,认真做好跟师学习笔记,平均每月要撰写一篇不少于1000字的学习心得、临床体会或指导的临床(实践)经验整理,交指导老师批阅,半年汇总一次,阶段考核时交教学单位备案。
3、同一指导老师的两名继承人发表的整理或总结指导老师经验和专长的论文不得为同一专题。
4、继承人结业时必须提交100份由继承人本人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新颁布的病案书写规范要求和格式书写的门诊或住院专科(专病)正规病历。
5、继承人学习期间必须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期刊(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发表2篇以上继承、总结指导老师经验和技术专长的论文。
6、结业论文应包括两个部分:一是继承学习的小结,主要总结学习情况,记述学习收获和心得;二是学术论文,不得少于15000字。
三、考核
1、平时考核由指导老师进行。指导老师负责考核继承人日常的学习和临床跟师实践活动,并检查继承人的跟师学习笔记和批阅继承人的学习心得。
2、教学单位应成立考核小组,每半年按照统一印制的《阶段考核表》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继承人进行一次阶段考核。考核时间为每年的4月和10月。考核不合格者,予以淘汰。
3、继承人学习3年期满,须参加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结业考核。结业考核将严格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继承人结业考核表》规定的考核指标、考核方法和考核程序进行。
4、经考核、验收合格的继承人,由人事部、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出师证书,同时对指导老师颁发荣誉证书。
四、待遇和奖励
按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44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五、经费管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省中医药管理局每年将拨出一定数量的专款,作为开展继承工作的专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指导老师的带教津贴、继承教学和继承工作。具体的管理使用方法将另行通知。
二○○三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