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开展2016年度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派出和学术交流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6-01-21 浏览次数:

博管办[2016] 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国科学院人事局,中国社会科学院人事教育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干部局,各博士后设站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博士后国际交流,提升博士后培养质量,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310号)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博管办[2013]77号)精神,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决定开展2016年度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派出和学术交流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内容

(一)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派出项目

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派出项目资助优秀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拟进站的2016年应届博士毕业生到国外(境外)优秀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的优势学科领域,合作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为期两年。2016年度计划资助120人,资助经费为每人30万元人民币,主要用于支付在外从事博士后研究期间的生活开支、住房补助、社会保险及往返旅费等,其余资助经费由国外(境外)拟接收单位机构或合作导师承担。国外(境外)拟接收单位机构或合作导师提供的资助经费原则上应与全国博士后管委会资助经费金额相同或接近。

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派出项目资助人员视为派出单位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需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登记备案。

(二)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学术交流项目

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学术交流项目资助优秀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赴国外(境外)开展学术交流活动。2016年度计划资助120人,资助经费为每人3万元,主要用于赴境外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的交通费、食宿费、会议费等。

二、申报条件

(一)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派出项目

1.申请人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拟进站的2016年应届博士毕业生。其中,在站博士后人员须经所在设站单位和合作导师同意;在职从事博士后工作的人员(含定向委培博士毕业生)还须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

2.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思想品德端正,身体健康。

3.自主联系国外(境外)高校、科研机构或知名企业,并获得正式邀请。国外(境外)拟接收单位一般应为世界排名前100名的高校、国际知名研究机构或企业。邀请函中须注明提供资助经费的方式和金额。

4.博士后在站期间或在读博士期间取得突出的研究成果,拥有下列学术或科研经历之一:

(1)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论文和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

(2)省部级以上基金资助获得者;

(3)参与"863"、"973"、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国家知识创新工程或同水平的科研项目;

(4)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或学术荣誉称号获得者。

5.具有良好的英语(或接收国语言)听、说、读、写能力。

6.专业领域。优先考虑《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的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重大专项、前沿技术领域,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

7.此前未获得过此项计划以及"香江学者计划"、中德博士后交流计划资助。

(二)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学术交流项目

1.申请人为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须经推荐单位和合作导师同意)。

2.具有良好的英语(或参加学术交流会议所需语言)听、说、读、写能力。

3.拟参加的国际学术交流会议需为本领域内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和一定规模的国际学术交流会议,召集方为专业的行业协会,或者由国际著名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发起的多边国际学术会议。

4.已经向拟参加的国际学术会议投稿、为论文的第一作者(或以其博士后合作导师为第一作者,博士后本人为第二作者),并已收到将在会议上宣读论文的正式书面录用通知。

5.在从事本站博士后研究工作期间未获得过此项资助。

6.拟参加的国际学术交流会议召开日期应在本文件下发日之后。

三、申报及选拔程序

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派出项目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原则进行选拔,每年一次;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学术交流项目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择优资助"的原则进行选拔,每年两次。具体程序为:

(一)个人申请

1.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派出项目

申请人于2月15日-3月18日期间登录中国博士后网(http://www.chinapostdoctor.org.cn),进入"国外境外交流项目"申报评审系统填写相关信息,生成并打印《"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派出项目申报表》(附件1),扫描并上传主要证明材料。同时,申请人向推荐单位递交《申报表》及主要证明材料复印件合订本一式2份(A4幅面,左侧装订,加封面、目录)。

派出项目证明材料包括: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学位证书或答辩决议书复印件、国外机构正式邀请信复印件、《申报表》中列出的主要科研工作及学术成果证明材料。应届毕业生在申请时,如还未进行答辩,可先进行申报,待5月底之前再由推荐单位统一提交答辩决议书复印件。具体提交时间另行通知。国外(境外)机构正式邀请信(英文)应使用邀请机构专用信纸打印,由外方合作导师或邀请机构签发,并明确如下内容:基本信息,包括被邀请人姓名及国内单位等;科研工作起止时间;科研工作专业、课题或研究方向;同意支付博士后期间的资助经费;外方合作导师签字(含电子签名)与联系方式。

应届博士毕业生通过拟进站的博士后设站单位申报时,流动站单位一般应在所申报一级学科已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2.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学术交流项目

申请人于2月15日—3月18日期间或5月15日-6月15日期间登录中国博士后网,进入"国外境外交流项目"申报评审系统填写相关信息,生成并打印《"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学术交流项目申报表》(附件2),扫描并上传主要证明材料。同时,申请人向推荐单位递交《申报表》及主要证明材料复印件合订本一式2份(A4幅面,左侧装订,加封面、目录)。

学术交流项目证明材料包括:国际学术会议的通知书;国际学术会议给申请者的邀请信(复印件);论文被会议接受的证明。以上证明材料均要求以正式信函形式英文撰写,不可用电子邮件代替。

(二)审核推荐

设站单位汇总、审核申请材料,根据申请人的资格、科研能力、学术技术水平、取得的成果和综合素质、发展潜力进行审核,填写单位推荐意见和《"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派出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3)或《"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学术交流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4)。博士后设站单位和省(区、市)博士后管理部门需在中国博士后网"国外境外交流项目"申报评审系统中进行电子材料的审核。申请材料按照如下办法报送: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系统除外)的设站单位报送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

2.军队系统的设站单位报送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干部局;

3.在京中央单位所属设站单位报送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

4.中国科学院所属科研院所报送中国科学院人事局;

5.中国社会科学院所属科研院所报送中国社会科学院人事教育局。

上述有关部门汇总、审核相关设站单位的申请材料,并填写《汇总表》后,报送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

博士后设站单位和省(区、市)博士后管理部门须于3月18日前对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派出项目的申请材料完成网上审核,同时将纸质材料报送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学术交流项目的申请材料须于3月18日前、6月15日前进行网上审核,并将纸质材料分两批报送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为不影响工作的整体进度,逾期上报的材料将不予受理(以邮戳为准)。

(三)确定人选

1.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派出项目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确定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派出项目资助人员并划拨经费。

2.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学术交流项目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分两批择优确定资助人选,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确定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学术交流项目资助人员并划拨经费。

四、有关要求

(一)各设站单位应尽快组织开展申报工作,通知符合条件并有意向进行申报的人员尽早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二)各设站单位要认真核查申请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准确,电子材料和纸质材料内容完全一致。若发现虚报或伪造内容,一经查证,将取消申请人申报和获选资格;对存在伪造内容等情况的单位将暂停该单位"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申报资格一年。

(三)申请材料如涉密,请做好脱密处理。

(四)文件与相关表格下载。请在中国博士后网站首页下载有关文件和电子表格。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柴颖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博士后公寓(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博士后评估与服务处)

邮编:100083

电话:010-62335025

传真:010-62335024

附件:1."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派出项目"申报表

2."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学术交流项目"申报表

3."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派出项目"申报汇总表

4."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学术交流项目"申报

汇总表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

201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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