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医药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博士后工作,吸引更多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校从事高水平博士后研究工作,提升我校博士后培养质量,充分发挥博士后队伍在我校一流学科和高水平大学建设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2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关于印发<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组通〔2017〕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实行学校、学院(含附属医院)及博士后合作导师(以下简称“合作导师”)三级管理体制。学校成立以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博士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博士后流动站的领导、组织、协调、规划、建设等重要问题的研究决策。
第三条 领导小组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挂靠人事处,是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流动站及流动站创新实践基地的建站申报及评估考核,统筹博士后招聘及进出站管理,协调各单位做好博士后工作等。
第四条 在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有关职能部门协助做好博士后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人事处负责博士后上报审批、报到、工资待遇、社会保险、职称评审等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博士后日常经费及科学基金等经费的管理工作。
(三)科技处负责博士后科研项目申报立项、科研工作阶段性检查和科研成果的鉴定、申报、管理以及知识产权管理等工作。
(四)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外籍博士后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及居留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办理;港澳台籍博士后参照中国籍博士后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
(五)后勤管理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博士后住房安排、必要家具的配备及管理等工作。
(六)保卫处负责博士后的户口迁移工作,并协助办理博士后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落手续。
(七)校工会负责协助博士后在站期间子女的入园、入学等工作。
第五条 各流动站所在学院由一名学院负责人分管博士后管理工作,学院应成立5-7人的博士后考核工作小组,由学院分管博士后工作的负责人、合作导师、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其中学院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工作。流动站所在学院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健全流动站组织建设,做好博士后进出站的评审,期中期满的考核工作,对其职称评定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制定学院博士后管理工作细则、流动站发展规划;
(三)督促合作导师做好博士后的业务指导与管理工作;
(四)建立必要的信息收集和归档制度,完善博士后工作信息化建设;
(五)组织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的中期检查和学术报告会,对博士后科研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提供帮助;
(六)审查博士后科学基金、出国访学等的申请并提出意见;
(七)审批博士后申请延期、退站等工作。
第三章 博士后合作导师
第六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是博士后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指导者及合作者,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科研工作条件。
(一)博士后合作导师应为学术造诣高、研究经费充足,原则上具备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在职或在岗教师。
(二)博士后合作导师在招收博士后当年度需有在研的省部级及以上课题和充足的科研经费。博士后合作导师负责对所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科研工作进行全面指导,负责确定博士后工作协议中主持课题及发表论文等有关条件。
(三)学校定期开展优秀博士后合作导师评比,具体条件与奖励办法详见附件。
(四)博士后招收工作纳入到二级单位目标考核和导师个人考核。
第四章 招收类型及进出站标准
第七条 设立流动站的单位可以招聘博士后;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点的非设站单位可依托有关流动站招聘博士后。
第八条 博士后招聘类型
(一)流动站自主招收。
(二)工作站联合招收:由工作站与我校联合招收的博士后,其各项经费由工作站承担。
(三)创新实践基地招收:创新实践基地依托我校招收的博士后,其各项经费由创新实践基地承担。
第九条 流动站招收类型
学科博士后、师资博士后和临床博士后;其中学科博士后岗位根据博士后入站前业绩分为A/B/C岗。
(一) A岗博士后招收条件及出站要求
1.招收条件:具有博士学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年龄在35周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在我校认定的A类1级期刊发表1篇论文或主持1项国家级项目。
2.出站条件: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二
(1)自然科学类,应发表A类1级论文1篇以上或A类2级论文2篇以上,人文社科类,应在在A类2级论文1篇以上或A类3级论文2篇以上(医史文献等传统学科至少发表A类3级论文1篇以上);
(2)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含博士后科学基金),或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和参与(排名第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社科基金项目1项(医史文献等传统学科至少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
(3)主编出版专著1部以上(全国百佳出版社);
(二) B岗博士后招收条件及出站要求
1.招收条件:具有博士学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年龄在35周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医药类在我校认定的A类2级期刊发表1篇论文或主持1项省部级项目,非医药类在我校认定的A类2级期刊发表1篇论文或A类3级期刊发表2篇论文。
2.出站条件: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自然科学类,应发表A类1级论文1篇以上或A类2级论文2篇以上,人文社科类,应在在A类2级论文1篇以上或A类3级论文2篇以上(医史文献等传统学科至少发表A类3级论文1篇以上);
(2)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含博士后科学基金),或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和参与(排名第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社科基金项目1项(医史文献等传统学科至少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
(3)主编出版专著1部以上(全国百佳出版社);
(三) C岗博士后招收条件及出站要求
1.招收条件:具有博士学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年龄在35周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入站前业绩不低于设站学院博士毕业条件 。
2.出站条件: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自然科学类,应发表A类2级论文1篇以上或A类3级论文2篇以上,人文社科类,应在在A类3级论文论文1篇以上(医史文献等传统学科至少发表核心论文1篇);
(2)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含博士后科学基金);
(3)第一副主编出版专著1部以上(全国百佳出版社);
(四)师资博士后详见师资博士后管理办法。
(五)临床博士后进出站办法由附属医院自行制定,报学校备案。
第十条 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
入站学术条件由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与我校流动站联合规定和审核。博士后的各项经费(包括博士后基本薪酬、福利待遇、科研经费等)均由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承担。按每年2万元/人的标准支付学校管理费。出站标准由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在工作协议中明确,按协议执行。出站前必须取得1项以“广州中医药大学”或“广州中医药大学第X临床医学院/附属医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研究成果。
第五章 进站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学科博士后全年接收申请。申请者在“中国博士后”网上进行申请,同时按当年学科博士后招收简章要求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师资博士后每年定期组织招收具体详见每年招收简章。临床博士后招收详见附属医院招收简章。
第十二条 学院组织5~7名专家组成考核小组,对学科博士后申请人进行遴选,审核申请材料并形成《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
第十三条 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将学科博士后申请材料整理后上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待批复后通知博士后进站。师资博士后学院面试后将申请表及申请材料提交学校人事处,人事处组织专家面试后报请学校审批同意后按学科博士后程序办理进站。
第六章 在站管理
第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时间原则上为24个月,在站时间可在2-3年内自主确定。博士后一站或二站两期在站时间总共不超过6年。如博士后提前完成研究计划,经批准,可以提前出站,但在站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月薪和租房补贴发至出站当月。
第十五条 博士后进站时签订《广州中医药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协议》(以下简称“工作协议”)。进站两个月内应完成开题报告,提交《研究工作计划》。进站时未提交学位证的,进站半年内应将本人的博士学位证书原件交博士后管理办公室验证。
第十六条 博士后进站后,视同教职工管理,在站期间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工作协议规定完成学校和学院要求的各项任务。博士后在站期间的考勤按学校现行教职工考勤规定执行。如有违反,按《广州中医药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给予相关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退站处理。在站期间因病或其他原因连续请假半年以上者,学校有权解除工作协议,办理退站手续。
第七章 科研经费
第十七条 学科博士后A岗提供30万科研经费,B岗提供20万/10万两个档次科研启动经费。C岗每年10月进行科研启动经费资助择优选拔,资助标准为自然科学8万/社会科学5万,资助名额按当年C岗博士后入站人数的50%进行资助。A、B岗条件特别优秀者科研经费一人一议。上述科研经费需在2年内使用完毕。附属医院博士后、联合招收博士后由所在单位解决。
第十八条 鼓励在站博士后根据国家、省市等基金的管理办法申请各类科学基金,具体事宜由学校科技处负责(博士后基金由人事处负责),经费由科技处、财务处按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相关办法进行管理。博士后科研办公场所及实验室面积分配按教职工待遇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对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科技成果享有所有权。博士后在站期间在国内外发表有关论文、出版著作时,应标注“广州中医药大学”或“广州中医药大学第X临床医学院/附属医院”。
第八章 出国交流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博士后通过短期访学、参加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申请国家公派出国项目、自主联系国(境)外高水平大学联合培养等形式进行出国(境)交流,拓展国际化视野,提高国际化水平和能力。
第二十一条 经合作导师、所在学院同意和学校批准,填写《博士后出国审批表》并签订协议书,可带薪赴国(境)外机构进行联合培养与交流。出国后每6个月向合作导师、所在学院和博管办汇报研究进展,出国逾期不归者作退站处理。
第九章 工作考核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考核分期中考核和期满考核;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招收的博士后,由合作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和流动站共同考核。
(一)期中考核
经正式批准,进站时间满12个月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须参加期中考核。考核标准为:
1.优秀:表现突出,达到出站条件即为优秀;
2.良好:表现良好,已取得一定阶段性成果;
3.合格:博士后按照规定进站2个月内完成开题,并按照开题设计顺利开展科研工作,达到项目进度要求。 进站一年内以博士后身份申报国自然、博士后基金、省自然等各类基金课题。在站期间表现良好,无违纪现象;
4. 不合格:德、能、勤、绩、廉表现较差或有退站所规定情形的,视为不合格。
(二)期满考核
经正式批准,进站时间满24-48个月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均须参加期满考核。考核标准为:
1.优秀:综合素质高,工作刻苦认真,科研作风严谨,具有很好的团结协作精神,按时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计划,达到出站的要求的同时超额完成工作协议工作内容。
2.良好:综合素质高,工作刻苦认真,科研作风严谨,具有较好的团结协作精神,按时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计划,达到出站的要求的同时较好地完成工作协议工作内容。
3.合格:综合素质较高,工作认真,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团队协作关系良好,按时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计划,达到出站要求,没有学术不端行为。
4.不合格:德、能、勤、绩、廉表现较差或有退站所规定情形的,视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期中考核合格以上者,按博士后年薪操作办法发放第一年相应绩效年薪。考核优秀者且达到师资博士后同等业绩条件者可申请纳入师资博士后管理。
(二)期满考核优秀者,发放校优秀博士后证书。学校招聘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三)期中或期满考核不合格者,设站单位责令博士后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作退站处理。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期中期满考核的组织
博士后一般情况下应在工作满12个月后的3个月内完成期中考核;在工作期满出站前20天完成期满考核,在站工作期限不得少于21个月或超过4年。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考核的,应提交书面材料说明情况。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未做考核者,视为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年度考核
流动站自主招收的博士后人员需纳入学院的年度考核范围,主要考核内容为政治思想、工作表现和出勤情况。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对博士后工作的有关评估标准和要求,加强对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及合作导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博士后指标分配的主要依据。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创新实践基地,可以取消合作协议,并函告当地人社局。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站:
(一)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在站期间发生重大工作责任事故,情节严重者;
(二)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三)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因病连续请假6个月、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五)擅自离校或出国逾期1个月未归者;
(六)在站工作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
(七)不能履行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任务或期中期满考核不合格在3个月内整改仍不通过的;
(八)进站半年内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九)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十)因其他情况不适合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
第十章 薪酬待遇
第二十八条 薪酬待遇:
(一)博士后实行年薪制。
1.A岗博士后年薪为35万(税前,下同), B岗博士后年薪为 30万元人民币,C岗博士后的年薪25万元人民币,临床博士后年薪由所在附属医院自主决定;附属医院博士后(含学科博士后、师资博士后、临床博士后)学校按每人每年15万(共拨付2年)标准(如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划拨至医院。以上年薪包含国家和广东省配套的博士后生活补贴、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博士后缴纳的保险费(单位和个人)。
2. 年薪的80%为基础薪酬按月发放,20%为奖励绩效薪酬;第一年考核合格后发放全部奖励绩效,第二年达到出站条件者发放全部奖励绩效。未达到合格条件奖励绩效薪酬不予发放。
(二)达到更高一层次(A/B岗)博士后出站条件,待遇所按达到层次博士后待遇自入站之日起补齐。
(三)博士后可参与二级单位绩效分配,具体由二级单位依据博士后实际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分配。
(四)博士后研究人员中途退站、自动离站或每一站工作少于21个月的,进站时按博士毕业生对待。
第二十九条 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招收博士后经费构成:博士后的各项经费(包括博士后基本薪酬、福利待遇、科研经费等)均由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承担,在联合培养协议中明确。
第十一章 住房管理
第三十条 博士后住房管理按照《博士后公寓管理办法》执行,如进站时学校无法提供住房可申请住房补贴2500元/月 (发放时间不超过24个月)。附属医院博士后、联合招收博士后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十二章 职称评审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职称评审不占学院职数,学校依据《广州中医药大学职称评审办法》设置博士后研究人员职称评审(研究员系列)条件。
第三十二条 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我校或联合培养单位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如在我校参评,评审条件参照学校职称评审的办法及标准执行。
第十三章 档案、户口迁移及其配偶、子女的随迁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进站时须将人事、组织关系转来我校。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可以随其流动,按省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其未成年子女入园、入学有关事宜,按广东省及我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期满出站后,凭博士后证书和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
第十四章 出站和退站
第三十七条 博士后出站必须严格按照协议书的工作任务和目标接受专家组的考核,考核合格者准予出站,考核不合格者限期整改,3个月内仍不能通过者,作退站处理。
第三十八条 博士后的出站报告须当作一次公开的学术报告,由学院组织5~7名专家组成考核小组形成考核意见,按照学校相应职务的标准提出职称任职资格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 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向学校博管办提交出站材料,经广东省有关部门审批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出站考核不合格者按退站办理,学校不接收既往有退站经历人员的进站申请。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涉及的论文署名均为独立、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其中第一作者排第一、通讯作者排末位,项目应为第一负责人。论文影响因子达到10分以上者共同第一作者前两名均视为第一作者;达到15分以上者共同第一作者前三名视为第一作者。第一完成单位应为广州中医药大学或广州中医药大学第X临床医学院/附属医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颁布之前进站的博士后,其经费、住房和考核按原有标准执行;本办法颁布以后进站的博士后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广州中医药大学重要期刊目录(试行)》
附件2:广州中医药大学博士后岗位聘任协议书
附件3: 广州中医药大学博士后开题报告
附件4:广州中医药大学博士后中期考核表
附件5:广州中医药大学博士后出站考核表
附件6:广州中医药大学博士后延期管理规定
附件7:广州中医药大学优秀博士后导师评选条件
附件8:广州中医药大学联合招收博士后培养协议
附件9:《广州中医药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办法(修订)》